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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如何解决

信息发布: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8-28 12:28 人气:

提要:
   本案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涉及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权利冲突、不同企业名称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两个法律问题。目前,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权利冲突尚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可以较好地保护使用在先的商号权,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即便核准注册在后的商标权亦会得到合法保护。对于不同企业名称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应该区分企业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是否相同等多种情形进行认定解决。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
 
  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8日,当时的企业名称为昆明西山新大地制漆厂,2003年6月,昆明西山新大地制漆厂申请进行改制,2003年7月16日,经工商核准变更为“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该生产的油漆产品的外包装主要采用红、黄两种颜色为背景,正面标注有行星图形(上面标注有XD和JIN HE字样)和“新大”文字组合的注册商标,背面主要是人物的变形图案和“Xindayouqi”的艺术字体,在油漆桶的下部标识“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电话和厂址。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12日。2003年8月21日,经省工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云南新天油漆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8月17日,该公司将企业名称再次变更为“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油漆产品的外包装主要也是采用红、黄两种颜色为背景,正面是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圆圈内有“XDD”及“Xindadi”字样和“新大地”文字组合),并标注有“新大地、新包装”字样。背面为“新大地”的文字和拼音组合,在油漆桶的下部依次标识有“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字样、该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和邮编。另外,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是曲靖市油漆厂于1997年12月17日申请,1999年6月14日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283043。2003年7月14日, 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怀琴依法受让取得了该“新大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施怀琴将该商标许可给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13日,该许可合同于2004年1月15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2005年4月18日,施怀琴作为“新大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授权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向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行为属于对其使用的注册商标中“新大地”文字组合的正常使用。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并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因而就现在我国对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而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属于一种相对强势的权利,而企业名称权则属于相对弱势的权利。此外,将两个企业名称比对,该两个企业名称相同的是“新大地”的字号,区别主要在于两个企业名称所冠的行政区划不同,行业也不同。因此也不能认为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与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故法院认为,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包含“新大地”字样的企业名称对于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来说并不能认定为违法使用。至于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主张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客观上不正当使用与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从而误导消费者问题。《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使用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对此,法院认为,从两家产品的包装、装潢看,二者主要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采用了红、黄二色的背景,但背景的设计上均存在各自的特点,在包装上都显著标识了各自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由于二者在包装、装潢上存在的上述区别,整体视觉上一般消费者并不会因被上诉人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的包装与上诉人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产品的包装在颜色上相似就造成混淆和误认。故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一、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涉及到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权利冲突、不同企业名称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是本案两个主要的法律问题。
 
1、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权利冲突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志。作为一种经营标记性权利,商标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名称是经营者主体特定化的标志之一,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名称。基于企业名称所产生的专有权利称为企业名称权。由于现有商标与企业名称获得权利的核准机制和权利范围在地域上都有区别,在客观上必然形成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商标与企业名称毕竟是具有不同知识产权本质的权项,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因此在取得条件、程序、保护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这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形成冲突的重要原因。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的登记分别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我国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企业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得到一定的保护,但在此范围之外,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基本上不受限制,除非存在驰名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注册使用以及他人将字号作突出使用并容易造成公众误解的情形存在。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并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目前,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权利冲突尚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可以较好地保护使用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但如果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在先,而商标却核准注册在后,那么核准注册在后的商标权是否会得到合法保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即便核准注册在后的商标权亦会得到合法保护。因为我国企业名称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商标是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并不执行一个统一的检索系统,因此,制度的缺失导致司法困惑便难以避免。本案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8日,当时的企业名称为“昆明西山新大地制漆厂”, 2003年7月16日,经工商核准变更为“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即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在1998年便依法享有“新大地”企业名称权。而“新大地”注册商标1999年6月14日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03年,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怀琴依法受让取得“新大地”注册商标所有权后又将该商标许可给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使用。从上述事实来看,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使用“新大地”企业名称在先,而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取得“新大地”注册商标使用权在后,“新大地”企业名称权应该得到保护。但由于现有商标与企业名称获得权利的核准机制和权利范围在地域上都有区别,“新大地”企业名称权也并不排斥在后取得的“新大地”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合法利用。
 
2、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
 
  企业名称如同商标一样,是一种商业性标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识别符号,其基本作用仍然在于区分提供相同商品与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企业名称权利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审判实践上,对使用相同企业名称侵害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认定不会有争议。问题是如何认定使用近似的企业名称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害?什么样的近似会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害?原则上讲,因为制止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是以制止混淆或可能混淆作为商品与服务市场主体的企业为基本原则的,故企业名称是否近似应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一般来说,对于企业名称是否近似,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认定。第一,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相同的情况。当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相同时,如果字号及行业或经营特点相同,即便组织形式不相同,也应该认定其侵权成立。如果字号及行业或经营特点相似,具体案件中如果能够认定会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企业名称近似,企业名称侵权成立。第二,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不相同的情况。当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不相同时,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效力范围限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所属行政区划的范围,故行政区域不同,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效力范围也就不相同。通常,对于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划来说,只要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均相同,也不构成企业名称侵权。但对于不属同一级但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划来说,就会存在多种情形的认定。首先,先已存在含有上一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再出现含有隶属的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时,如后者的使用会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就会构成企业名称的侵权。其次,如果先已存在含有下一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再有人登记含有其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时,如果后登记的含有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与主要经营场所在下级行政区域的范围内,在原含下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区域内,以字号与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相同或相似而只是行政区划为更高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就存在,企业名称的侵权就可能存在。本案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8日,当时的企业名称为“昆明西山新大地制漆厂”,即该公司于此时开始使用“新大地”字号,即对该企业名称使用在先,但是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前身云南新天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依照其企业的注册商标变更为“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为:虽然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用在先,而且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企业主要办事机构也在昆明市,但因为两个企业所从事的行业范围有较大区别,而且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依照其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加以使用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综合上述因素的考虑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不认定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