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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带“伤心凉粉”商标持有人告锦里“伤心凉粉”侵权胜诉 获赔2万

信息发布:admin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3-10-15 18:39 人气:

  挂的标牌是“伤心凉粉”,其实不是那个“伤心”。锦里一家小吃店被来自洛带的“伤心凉粉”商标持有人杨明夫妇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经济损失。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高新法院获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丽应立即停止在成都市武侯区的钵钵鸡小吃店的菜牌上使用 “伤伤心凉粉”、“伤心凉粉”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是否侵权 关键在于“伤心”显著

  在成都锦里九品街里,有一家名为“乐山钵钵鸡”的小吃店,曾打出招牌公开售卖“伤心凉粉”。“伤心凉粉”商标的持有人林元美和丈夫杨明多次和该小吃店老板徐丽交涉沟通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今年5月,成都市高新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并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伤心”二字在菜牌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包括商标的整体近似,还包括商标的主要部分近似。在本案中,商标持有人林元美将具有负面情绪含义的“伤心”一词用于商标中,更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最终达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因此,相对于“客家”、“凉粉”等词语而言,“伤心”具有更强的显著性。就公众描述商标的习惯而言,“伤心”文字较拼音和图案而言,也更容易为公众所识记,因此,“伤心”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构成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

原告胜诉 获赔经济损失等2万元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结合原告在经营凉粉等小吃过程中为“客家伤心”、“伤心凉粉”积累的知名度,法院认为上述“伤伤心凉粉”、“锦里伤心凉粉”字样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侵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有关规定,成都高新法院作出判决,锦里“乐山钵钵鸡”店老板徐丽立即停止在“成都市武侯区钵钵鸡小吃店”的菜牌上使用“伤伤心凉粉”、“伤心凉粉”文字,并赔偿原告林元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昨日,记者前往锦里,在“乐山钵钵鸡”小吃店外看到,该店已将“伤心凉粉”的菜牌撤下,换成“锦里特色凉粉”。记者试图联系该店老板徐丽却被该店服务员告知,“老板现在人在法国,联系不上。”

■商标持有人说

以我为范本告诉大家商标法的重要性

  昨日,在成都春熙路附近的一家茶楼里,记者见到了“伤心凉粉”商标持有人林元美的丈夫杨明。杨明表示:“‘伤心凉粉’商标维权还将继续下去。”

  “‘伤心凉粉’的商标太响了,各种侵权事件屡见不鲜。”杨明告诉记者,3年前锦里“乐山钵钵鸡”就开始在菜牌上使用“伤心凉粉”的字样,“交涉了1年多都没有结果。”迫于无奈,杨明希望“找一个公正的地方说理”。

“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很淡薄!”杨明感慨,“我希望用我这个品牌做一个铺垫,让更多的人知道商标法的重要性,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商标、辨别商标。”

  杨明坦言,他会将维权之路继续下去。“虽然会有很多阻力,但我会坚定地走下去。让人们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是很重要的。”

据了解,锦里“乐山钵钵鸡”是杨明起诉的第二家侵害自己商标的小吃店。“第一家是位于街子古镇的一家‘伤心凉粉’,大概在2009年的时候。”前段时间,杨明还起诉了重庆磁器口的两家“伤心凉粉”。“侵权的太多了,现在有一个专门的律师团队来帮助我。”杨明说。

■“伤心凉粉”维权路

2011年3月

胜诉

成都中院判决认定,街子镇“伤心凉粉”使用相关文字侵权,老板甘某赔偿“伤心凉粉”商标持有人林元美1.3万元。

2013年9月

等候判决

“伤心凉粉”诉重庆磁器口两家店铺商标侵权一案在重庆开庭。

2013年10月

胜诉

成都高新法院判决认定,位于锦里的“成都市武侯区钵钵鸡小吃店”的菜牌上使用“伤伤心凉粉”、“伤心凉粉”文字侵权,赔偿“伤心凉粉”商标持有人林元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记者曾晴实习生吴冰清摄影报道

来源:转自:新华网